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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理解和认定/王平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理解和认定
内容摘要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侵财犯罪中比较常发的一种,正确理解和认定此罪,才能准确公正地司法。本文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的诸方面加以探讨,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 故意毁坏财物罪 犯罪构成 理解和认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刑法分则中采取叙明罪状,但是在实践中理解和把握并不容易。笔者从数年工作实践角度,结合自己体会,试就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方面作一点探讨,以期指导和有益于司法实践。
一、 主观故意的理解和认定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的故意是一种罪过心理,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才成立故意。前者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后者是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在客观上会发生甚至已经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他本人在行为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这种结果,那就不构成犯罪的故意。明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构成某种故意犯罪所必不可少的危害事实,亦即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包括: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内容与性质的认识和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①。
案1、犯罪嫌疑人刘某,个体沙厂主。2004年11月3日晚,刘某得知冯井---临水公路两端刚刚被堵(此前已通车十多天,施工单位得到上级通知,次日进行竣工交付仪式),致使自己的客户---数辆外地车主运沙车无法返回。便开着面包车,带来施工铲车,指使他人将封路土堆挖走数铲车,移到路边,以使货车可以借道返回。同时致使路面水泥路损坏1㎡多。经评估价格为28461元。
案2、犯罪嫌疑人李某,个体沙场经营者。2006年2月26日下午,因沙场东面的朱张村码头扩建,码头新建了西边的石墙,阻碍李某沙子外运。李某以石墙阻碍其沙厂拉沙为由,带人将石墙扒去17米,高0.6米. 经评估价格为2663元。
通过案1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刘某缺乏犯罪故意,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能成立。作为施工单位,在已通行的道路封堵前,理应查明将要外出的车辆情况,留下必需的通道。况且竣工验收交付作为程序性工作,时间尚早,完全可以预留通道,过早封堵道路,势必影响车辆通行。因此刘某因为运沙车无法正常行驶返回,在一定限度内,铲去少量土堆,让运沙车得以通行,是相当正常的,是合法利益的需要,缺乏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刑法调整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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