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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理解和认定/王平(2)
通过案2,同样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李某亦缺乏犯罪故意,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能成立。其理由是:1、码头的扩建影响沙场的正常经营,拆去石墙理由正当;2、根据《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堤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同意扩建码头,并不意味同意在河道内修建石墙。因为危害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即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法中危害行为要求其有有意性的特征②。如果行为人使自己处于充分的谨慎的注意状态仍然无法认识事实存在或发生的可能性的,就不能对行为人的主观进行非难③。
二、“毁坏”的理解和认定
一般认为,毁坏是指毁灭或者损坏。毁灭是指使财物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无法达到使用的目的。方法有多种,包括砸毁、撕毁、压毁等,也可以是物的本身并未损坏,但根本无法使用,包括完全丢失,如抛入海中等。损坏是指使财物受到破坏,从而部分丧失财物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
非法占有与毁坏的区别,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行为与“非法毁坏”行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客观上两者都排斥了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侵害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以依照财物的本来用途利用和处分为目的,后者则以毁坏为目的。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表现为行为人对他人财物在物理意义上的实际控制,通常也表现为行为人遵从财物的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和处分,以实现财物的价值或取得相应的利益。所谓本来用途就是财物自身具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还包括审美等其他价值。一般而言,非法占有人不会无故将占有的财物轻易毁弃。“非法毁坏”中,行为人出于是毁坏公私财物的经济用途的目的实际控制他人财物后予以毁损或毁灭。行为人控制的目的是变更财物性质和价值或使其灭失,使人在事实上不能按照该物的本来用途使用和处分。 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毁坏为目的而实施的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不论是否实施了毁坏行为,都要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不以毁坏为目的而实际控制了他人财物的,一般均可以认定其具有利用和处分财物的目的,符合职务侵占、贪污、盗窃诈骗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应以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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