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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理解和认定/王平(3)
三、犯罪对象的认识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但是并非所有公私财物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某些物品,由于刑法已对其规定了独特的保护方式,因而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属于以下情况的,不是本罪侵犯的对象:其一,无主物和已经放弃所有权的物品,由于已不在我国民法保护之列,因此对其加已毁坏不能视为违反规定。其二、毁坏自己所有的财物的。对其加已毁坏是自己行使处分权的一种形式。但是如果说此类对其加已毁坏行为涉及到国家的机密、公共安全、重要档案、文物等,即使不构成本罪,也可能构成其他犯罪⑤。个人认为非法获取或占有的财物以及不受法律保护的财物,如非法建筑等也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四、鉴定结论的理解和认定。司法人员有审查案件各种证据(包括鉴定结论在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审查鉴定结论,不仅包括鉴定结论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包括在内容上。
案3、仍以案1为例、个体沙厂主刘某于2004年11月3日晚,刘某得知冯井---临水公路两端刚刚被堵(此前已通车十多天,施工单位得到上级通知,次日进行竣工交付仪式),致使自己的客户---数辆外地车主运沙车无法返回。便开着面包车,带来施工铲车,指使他人将封路土堆挖走数铲车,移到路边,以使货车可以借道返回。同时致使路面水泥路损坏1㎡多。经评估价格为28461元。
此案中,因刘某造成的直接损失是致使路面水泥路损失、将被挖走数铲车的移到路边封路土堆,重新恢复原状的费用(包括机械和人工费用)。而鉴定结论将两端封土的全部费用再次计算在内是不准确的,与案件损失缺乏足够的因果关系,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主要任务是判断:在出现一定犯罪构成的结果时,行为人的行为对该结果是否具有原因力;具有原因力的程度;该原因力是否值得作为构成要件进行评价。而因果关系的质与量的判断主要要求:因果关系的定性首先要以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作为基本标准;定量分析必须要有判断标准;要依据刑法中犯罪的概念,把握刑法的谦抑性价值⑥。
五、损失数额的认定 数额大小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之一。刑法典和现有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本罪的数额起点。笔者认为应当及时加以明确。各地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最高法院的授权,根据当地犯罪行为发生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公民家庭、个人平均收入、城乡差别等情况,提出具体数额。但个人认为定罪起点数额不应太低,否则可能扩大打击面。其他均应作民事纠纷对待。
案四、祝某和锁某是夫妻关系。祝某和他人成立一家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因夫妻关系不合,二人正在进行离婚诉讼期间,妻子锁某将摩托车门面内数辆摩托车的车灯、倒车镜及经营用的电话机等物用铁杠砸碎。经评估损失价格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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