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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理解和认定/王平(5)
(2)与抢劫罪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其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而后罪是双重客体,既包括公私财物,更主要的是人身安全,包括生命健康安全和公私财产。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罪是将公私财物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使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且必须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为要件;而后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以获取其价值和使用价值为目的。本来两罪不难区分,但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在这种情形下应当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七 刘某与李某于2006年3月----7月分别向同一家建筑工地送砖,引发竞争形成不和。2006年7月13日双方各纠集数十人安排在饭店用餐,此后在一街道持木棒等物发生殴打,致二人轻微伤,李某将刘某的奇瑞车砸坏,经评估损失价值3015元。
本案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对李某应当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与寻衅滋事中的故意毁损公私财物行为的界限
主要有以下区别:其一,二者的犯罪动机不同。前者主要是出于报复、嫉妒、泄愤或者栽赃陷害,或者对工作、待遇不满等;后者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无事生非等。其二,客观表现不同,前者对象是特定的,不是不分对象地任意破坏;后者是不特定的、任意的。其三,侵害的客体不同。
(4)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
主要有以下区别:其一,二者的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毁坏公私财物 ;后者是破坏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毁损的机器、残害的耕畜等财物是其犯罪手段 。其二,客观表现不同,前者必须由作为构成,从危害结果上看所造成的损失只是被毁损公私财物的损失,要求数额较大;后者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构成。对生产经营所造成的损失往往大于被毁损的机器、残害的耕畜等财物本身有价值。要求破坏行为达到足以使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或者使已经进行的生产经营归于失败。其三,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后者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案八、王某和崔某都从事客运服务。2004年1月26日上午,再次因为等客发生冲突。王某便准备殴打崔某家的驾驶员李某,先是拿木棒欲上崔车,李见状开车欲跑,王强行挤上车,用木棒对李的头部打了两棒(轻微伤),并用木棒将客车仪表盘等物砸坏。又对李的腿打了数下。经评估客车部件损坏价值为106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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