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黄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及对策/王平(2)
主体情况:高中以上文化者4人,多为初中以下或文盲;职业上看,个体人员16人、工人5人、无业人员30人,其他为农民;主体年龄60以上为8人、40—60岁27人、30岁以下31人,体现年龄较轻。
外来人员参与其中,有一定的流动性,女性犯罪嫌疑人比例大。共有外来人员8人,其中四川省6人、黑龙江省2人。主要是跨区县作案。女性有26人,其中40岁以下18人。 2004年7、8月份,张某剑从某县城关镇带严某霞、李某娜到合肥,与丁某亮、丁某峰合伙采取殴打等手段强迫两人在某市太河西路一美容院卖淫,之后又带严某霞等人到巢湖某美容院卖淫。 2005年,彭某全组织龚某欢、陈某莹等到某港卖淫,收取每人次300元。
伴生其他刑事犯罪:嫖客争风吃醋,打架斗殴甚至行凶杀人;在卖淫活动中常常“顺便”实施盗窃、敲诈勒索、抢劫等犯罪活动;还常常与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腐败犯罪、妨害公务等纠合在一起等等。
起诉及判决情况:由于涉黄犯罪罪名刑期重,仅有1件协助组织卖淫因情节轻微没起诉,其它全部起诉至法院审判。在已经判决的71人中,处五年的32人,其中处十年的5人,不满三年的8人,缓刑24人。
二、 原因分析:
1、 性信息的泛滥。来自于大众传媒,文化市场和民间社会的大量被扭曲失真的信息,污染社会风气、破坏精神文明、麻痹人们的心灵,产生了直接的不良影响。成为她们涉足性犯罪的一个直接诱因。性信息的泛滥如洪水爆发一般。人们对随意性的性行为变得更加宽容。涉性犯罪不再受到过去那种巨大的、强烈的舆论压力。这在客观上助长了涉性犯罪的势头。
2、 组织者方面:利益驱动,唯利是图,不计法律后果。犯罪分子奉信人无外财不富,马无夜草不肥。经济利益驱使,见钱眼开,从而触犯刑律。犯罪分子多是以牟利为目的,或是为了招揽生意,从而组织、强迫、容留卖淫嫖娼活动。组织者、容留者往往仅是给卖淫者提供食宿,就可以从卖淫者身上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
看管严格,难以逃跑,有的案件就在闹市区或是眼前,居然生存一段时间。平常普通人不涉足,情况不了解,而涉足的人很少外说张扬。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案件日渐突出。一些卖淫女起初并非自愿,有的是被以找工作为名骗到卖淫场所,有的则纯粹是被诱骗、拐卖、绑架到卖淫场所的,行为人通过使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揭发隐私及毁坏名誉相威胁,对卖淫女的人身、财产进行控制,使其失去自由,而被迫卖淫。
3、 女性被害人的自身原因:
女性的急功近利心理,都希望以最小的投入,甚至是不投入来获得最大的回报。在现实中一些个别的“成功”事例,无疑极大的刺激了人们的这种欲望。女性的性别的优势也为女性在这方面“成功”提供了基础。市场经济的转型使人的思维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的负面影响是使不能成为商品的东西也可以交易,性权利便是一种。色情行业的出现与泛滥会使她们淡化自己的犯罪心理,也便于她们为自身找到辩解的理由。常有"追求财物"、"追求虚荣"、"好奇"、"自我炫耀"等贪婪心理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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