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黄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及对策/王平(4)
女性由于在家庭或社会生活中创伤或挫折,进而颓废,以至产生消极厌世情绪,自暴自弃心理并促发犯罪。挫折情绪大多数都是那些原来就是有不良情绪倾向,敏感脆弱和控制力差的人。行为人受的挫折感越强烈,心胸越狭隘,其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与强度就越大。许多女性是在遭受不法侵害后,发生思想转变,自暴自弃,从事卖淫活动。不法侵害主要是指性侵害,如强奸、诱奸、猥亵、严重的性骚扰等。一些女性在其受害过程中,或受害之后,逐渐产生了怨恨不满的情绪,这种怨恨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转化为一种强烈的报复泄恨心理。在这种强烈的报复泄恨心理支配下,一些女性则走上了卖淫的道路。
在强迫卖淫案件中,被害人往往都是外地女子,她们在其他人的种种诱惑、哄骗下来到外地,即使发现上当受骗后,也因为举目无亲、身处异地,而无法反抗。
4、 打击力度不够。
近年来社会上各类休闲消费场所名目繁多,多数成片开设,一家连着一家,个别场所组织容留卖淫妇女暗地里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这些场所往往聘用众多女服务员,打出美容、按摩、洗浴等招牌,甚至设置单独的按摩间和客房,其内部装有暗锁装置,也没有透明的窗户,容易进行卖淫嫖娼犯罪活动。
作案方式多样化:以手机短信为揽客手段,用医疗术语掩饰卖淫嫖娼意图,极具欺骗性,很容易使一些不了解内情的市民,误入非法人员设置的陷阱。或是使用群发装置,用男女公关,高薪报酬,实则从事违法犯罪的勾当。
在一些地区,卖淫嫖娼活动几乎公开化了。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经常只是简单的作为治安案件来处理,有钱的罚钱,没有钱的就治安拘留,很少作为犯罪案件立案查处。即使立案侦查的案件,判处的刑罚偏低,不能起到威慑犯罪分子作用。
由于卖淫不违反我国的刑事法律,对卖淫女无法采取判处自由刑的办法,惩罚办法只采用了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和罚款三种。使得她们可以屡教不改再三从业。
涉黄犯罪中流动人口大,加之涉黄分子隐蔽性强,侦查机关取证困难,很难在短时间内将其彻底清除。而且在利益的驱使下常卷土重来或游击战或死灰复燃。
5、公安机关的保护伞在起作用。有的场所就是公安人员开设,有的公安人员从中受贿,分干股,当成摇钱树;有的公安人员认为发案场所是其他人的警务区,自己只管自己的事,甚至自己也在干此等勾当,失去管理或监督他人的条件。
三、 预防及打击对策探讨
加强教育,努力提高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由于涉案人员多是农民,应进一步加大农村普法教育和宣传的力度和广度,提高农民尤其是农村妇女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使其知法、守法。同时,把法制教育同科学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及社会丑恶现象的引诱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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