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中证据审查/王平
故意伤害案中证据审查
故意伤害是刑事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多是因为邻里纠纷引发的。正确处理这一类案件,对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大家是非亲即邻,真正能主持公道,如实作证的难度大。司法实践中,常常是争议双方观点对立,这给证据审查带来困难。这里笔者想谈点看法。
一、公诉机关的证据相互矛盾时的处理
控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数份言词证据。这些言词证据常常分为两组,一组是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言词,另一组是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言词。第一组言词证据证明被告人打了被害人,第二组言词证据证明纠纷参与人没有被告人或是被告人没有打伤被害人,这两组证据直接对立。
1、出庭证人优先:如果控方证据陈述者是被害人本人或其亲属,都没有出庭,且在关键情节上存在无法回避的矛盾。比如,场所不相同、打的方式不一致。很明显,指控证据自相矛盾,谈不上充分,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行为。辩方出庭证人证实被告人不在纠纷现场,被告人没有实施伤害行为。庭审中,辩方提供了出庭证人,出庭证人当中有的证人与被告人同队,有的证人与被害人同队。这些证人有的来的早些,有些迟些,但都明确证实纠纷时被告人在另一场所,没有到纠纷现场去,没有与被害人接触。应当采信出庭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
2、从证人与双方的亲疏关系来审查:与双方都没有关系的证人证明力强、证人一贯表现为人正直且勇于说真话的证明力强、与一方有关系的证人证明与此方不利的证言证明力强。
二、从 鉴定意见上下功夫进行仔细审查
鉴定意见可以说是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证据。轻伤案件中 鉴定意见更有其特殊性,对案件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应当高度重视对 鉴定意见的审查。在检察环节,首先要明确的是检察人员有审查案件各种证据(包括 鉴定意见在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审查 鉴定意见,不仅包括 鉴定意见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包括在内容上。
审查的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 鉴定意见,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 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 鉴定程序是否已经进行完毕。对于没有进行完毕的,应当在进行完毕之后再行判决。对于被害人不愿意配合进行补充或重新鉴定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 。和第一百八十一条在审判过程中, 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的规定,裁定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必要时,可以推论被害人举证不能并承担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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