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中证据审查/王平(2)
2、 鉴定的主体和程序是否合法。对于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如果说不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所进行的, 鉴定意见不符合证据的要求,应当予以排除不予采信。
如果先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一方对此伤情鉴定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重新鉴定为轻伤,另一方不服要求重新鉴定,既然对第一次人身伤害鉴定有争议就应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重新鉴定,而第二次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符合此款规定的鉴定机构主体资格将直接影响 鉴定意见的效力,笔者认为,从鉴定的效力上来看:如第二次 鉴定意见的鉴定主体不符合,所作出的 鉴定意见亦不符合证据要求,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轻伤害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应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公安机关处理。而不应作出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捕或者提起公诉的决定,公安机关立案是错误的,个人认为公安应撤销此案。
同时应当注意到第二次法医鉴定,不能类似于复检程序,而应是真正意义上的重新鉴定。所谓重新鉴定,是由有重新鉴定主体资格的机构(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在检查伤者目前伤情(活体加上CT等等)的前提下,参考以前的病历,进行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法医鉴定,因此检察机关可以决定重新鉴定,视 鉴定意见审查后再做相应的决定。这才能让当事人双方心悦诚服,避免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多次进行,节约诉讼资源,保证司法公正。
3、 鉴定意见因果关系的理解和认定。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主要任务是判断:在出现一定犯罪构成的结果时,行为人的行为对该结果是否具有原因力;具有原因力的程度;该原因力是否值得作为构成要件进行评价。而因果关系的质与量的判断主要要求:因果关系的定性首先要以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作为基本标准;定量分析必须要有判断标准;要依据刑法中犯罪的概念,把握刑法的谦抑性价值。如果说 鉴定意见与伤害结果之间缺乏足够的因果关系,也不应由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如先天性的残疾,或伤害的部位、方式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矛盾等等。
三、一时难以查清的案件处理办法:
如果说案件真伪不辩,法院应当果断适用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只有这样,才不会造成冤案,才能兼顾公平与效率,才能体现和实现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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