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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理解/王平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理解

内容提要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渎职罪的一种,尽管现实中存在一定量的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但是真正成案和被查处的很少。不仅由于行政机关认识不够,更主要是由于对此罪的理解和把握不准。本文将从此罪的犯罪构成方面谈谈对其理解和认定,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犯罪构成 理解和认定


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政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实现依法治国,必须依靠全社会的不懈努力,尤其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相互密切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打击犯罪,不枉不纵,实现公平正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渎职罪的一种,尽管现实中存在一定量的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但是真正成案和被查处的很少。不仅由于行政机关认识不够,更主要是由于对此罪的理解和把握不准。本文将从此罪的犯罪构成方面谈谈对其理解和认定,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
一、主体的认定
行政执法人员就是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渎职罪的立法原意就是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新情况。主体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从第九章法条条文中也可以看出。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用权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个人认为,渎职类罪的主体并非都是可以成为该章每一罪名的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的范围并非同一,同样从事公务不等于行政执法。因此我们不能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从事执法的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从事执法的人员、直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执法的人员均包括其中。这也是法无明文不为罪的体现,不能任意将主体扩大化。
我国公安机关是隶属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要履行治安、交通、消防、户籍、特种行业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同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履行刑事司法职能。当公安机关人员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交通法规规章、消防法规等行政法规时,如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可以成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员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如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使有罪的人逃避追诉,可以成为犯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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