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理解/王平(7)
十、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渎职犯罪有时涉及多部门多人,其因果关系可以说是刑法上最为复杂的一类因果关系。在数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渎职犯罪中,根据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作用方式的不同,可分成渐进的数行为和交叉的数行为。所谓渐进的数行为是指导致渎职犯罪的数原因行为先后发生、作用层次渐进,直至结果发生。渐进的数行为中,后一行为是在前一行为或前一行为结果的基础上继续产生作用。没有前一行为,后一行为就失去了促生新的结果的条件,就不可能出现最终的危害结果。交叉的数行为,是指导致渎职犯罪的数原因行为,发生不分先后、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结合于一点,共同作用,直至结果发生。这些行为多是来自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人员。各自独立发生,没有约定、更没有先后次序要求。对于渐进的数原因行为引起了危害结果,数行为都符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渐进的数行为都是导致结果发生的重要环节,抽去其中某一环节就不可能导致最终的结果,危害状态只会停留在前一行为所造成的状况。我们只能说数行为都对结果的产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们都是引起危害结果的重要原因。对于交叉的数原因行为认定比较复杂,要确定主次,要根据具体情况,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危害行为的情节、主观恶性等进行具体分析危害行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确认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⑾。
主要参考文献
①邵承平等《刑法中渎职章节的徇私等规定应修改》安徽检察2004.4.
②张明楷《渎职罪中“徇私”“舞弊”的性质与认定》人民检察2005.12上。
③肖中华《渎职罪认定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探析》法学论坛2001.5
④ 何佐汉等《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若干问题探讨》人民检察1999年第三期。
⑤ 龚培华《渎职罪法条关系及其适用选择》刑事法学2006.3.
⑥张明楷《渎职罪中“徇私”“舞弊”的性质与认定》人民检察2005.12上。
⑦王作富《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适用》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3
⑧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387——393
⑨杜国强《渎职罪共犯及其相关问题研究》刑事法学2006.3.
⑩肖中华《渎职罪法定结果、情节在构成中的地位既遂未遂形态之区分》刑事法学2006.3.
⑾沈朝辉《渐进的数行为与交叉的数行为》安徽检察2006.1.
法条链接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