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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法建设手续建筑物的权利属性浅议/李卫存
无合法建设手续建筑物的物权问题


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 李卫存

内容摘要:前几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普遍较好时,部分中小企业盲目投资、扩张,在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建设了大量的厂房、车间及配套办公用房。因相关建设无合法建设手续,无法进行产权登记,致使上述财产在转让、利用等诸多方面面临法律障碍,近年来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如何最大限度体现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立法精神,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以物权效力为切入点对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物的物权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物权 不动产 物权法定

甲公司是一家建材生产企业,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多年的业务关系,后因乙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货款,遂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债务偿还协议,约定将公司拥有的对丙公司的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甲公司以抵顶拖欠的货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及时通知了丙公司,丙公司表示自己也无力履行债务,但同意用已抵押给乙公司机器设备(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及部分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厂房抵顶。甲公司研究后接受了丙公司的方案,并办理了财产交接手续。一个月后,甲公司收到一份法院的协助履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因丙公司未依法履行判决,现拟对丙公司的机器设备及部分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厂房采取执行措施,并要求甲公司予以配合。为此,甲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甲公司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针对能针对就上述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厂房采取执行措施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而涉案的厂房未能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因此,涉案厂房的物权不发生变动,仍属于丙公司的财产,人民法院有权对涉案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建筑物物权的创设取得应满足“合法建造”这一前提,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物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物权,鉴于涉案建筑物以实际交付,应认定事实上的使用、收益等权益已经转移,法院无权采取执行措施。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争议首先要对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物上存在的权利进行分析。
一、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物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物权
(一)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物存在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拆除的风险,不符合物权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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