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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法建设手续建筑物的权利属性浅议/李卫存(2)
物权的法定性、支配性、绝对权(对世性)、排他性是物权的基本特征。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物因不具备“合法建造”,随时面临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而被拆除的风险,不具备物权的上述基本特征。
(二)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物因缺少法定手续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并依法公示,不能满足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法定要求。
所谓物权的公示原则,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方式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变动的情况。我国《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我国现行司法实践适用的是登记实质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取得、移转、变更和废止等,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由此,违章建筑无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所有权证书,也就不能进行物权公示。
(三)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物因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而无法取得法律意义上的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物权的种类、效力、变动要件、保护方法等只能由物权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 [1]。我国《物权法》第5条对该原则予以了明确规定,而且《物权法》第6条、第30条还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定要件做出了明确的特别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不动产的建筑物存在物权必须满足“合法建造”这一法定条件。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物因缺乏特定的审批手续,不具备“合法建造”的法定条件,而不能依据物权法设立物权,更无法办理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等有关登记。
总之,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物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无法取得严格法律意义上的物权。
二、无合法建设手续建筑物的权利属性
对无合法建设手续建筑物的处理,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和规划方面的法规主要规定了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3种方式,上述处理方式虽然侧重于是对城乡规划和土地使用秩序的维护,但也有对建筑行为人合法权益的的保护,在未经有权机关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作出处罚决定前其他第三人无权干涉建筑人对对无合法建设手续建筑物享有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因违法建筑的占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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