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合法建设手续建筑物的权利属性浅议/李卫存(3)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物不具有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这一认识各方没有争议。但对于其权利属性、实际利用问题却存在以下四种不同观点:(1)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物本身不产生任何物权效力,既不存在所有权也不存在任何法定派生权利;(2)无合法建设手续建筑物的物权效力待定,对于可以补办相关手续的认定其存在“期权”性质的物权,而不宜直接否定其物权效力,对于不存在补办合法手续可能的建筑物则应直接否定其物权效力;(3)无合法建设手续的房虽不具有所有权但构成建筑物的建材具有动产物权效力,因此应认定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等用益物权,即其存在“动产”性质的部分物权;(4)建筑人对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物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存在“自然之债”性质的物权,建筑人物权请求确认其归属或利用权,但其有权排除对其占有、利用的侵害。
对于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物权利属性问题,笔者认为,对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物而言,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物权,无法直接通过法律途径确定归属,同时也宜直接否认建筑人对其享有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一方面是基于对违法建筑认定主体、程序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物尽其用”的客观要求。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建筑人所享有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都是“临时的”、“不确定的”,司法对相关权益的维护也是消极的,更侧重的是对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经济秩序的维护。
三、无合法手续建筑物的相关权利能否转让。
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物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物权,不能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那么建筑人对其享有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能否进行转让呢?对此笔者认为,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物虽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物权,但建筑人基于事实上的占有、使用,并可以获取经济收益,且在受到第三人非法侵害上述事实占有、使用等相关权时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均充分了解权利状态及所存在法律风险的情况下,转让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物的事实占有、使用等客观权益不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处分行为有效。但该处分行为应仅限于对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物的事实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而不涉及“物权”权属问题。受让方不得因为建筑物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被依法拆除、没收等情形而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四、能否以裁判文书的形式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无合法建设手续建筑物的权益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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