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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律师的价值,不止于打官司/陈敏
“诉讼律师”的价值,不止于打官司

自“陈敏”个人公号开通以来,很多人对我“商事诉讼律师”这个标签产生了兴趣,包括我所服务客户的工作人员,也会好奇地问我,诉讼律师是不是就是打官司的律师?是不是动辄就对人家说“我们法庭见!”面对这些有趣的问题,我常常开玩笑地跟他们说,你们是不是TVB的律政剧、法庭戏看多了呀。不过,既然这么多朋友问,就有了这篇文章的灵感,今天,咱们来聊聊“诉讼律师”。

一、诉讼律师首先应当以解决争端为前提,而绝不以挑诉为目的。
商业交易出现纠纷、争议时,客户希望通过律师在法律的框架下实现利益最大化。那么,作为一个诉讼律师,此时应对该纠纷涉诉的可能性以及诉讼的后果、风险作出预判,并解答客户疑惑的问题,让客户在了解风险和后果的前提下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也许有人会问,以上是以原告立场出发考虑问题,但若客户是被诉方,诉讼律师会给出什么样的建议呢?这个问题嘛,说简单也简单。因为,双方争议的事实此时已经摆在眼前,原告起诉诉称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客观,证据有无瑕疵,论理是否正当,这些都应在听取被告意见后作出分析。
作为诉讼律师,对案件争议问题的提炼、分析、把控,是必须具备的一种能力。经验丰富的诉讼律师,除了在法律框架下研究案件本身外,还会从诉讼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社会效应、交易影响等多方面考虑。例如,如果案件法律关系简单、是非曲直清楚、诉讼策略得当,则案件“速战速决”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案件的法律关系复杂、诉讼各方严重对立,那就必须做好“持久战”的准备,甚至有的案件还可能出现民行交叉、民刑交叉等“案中案”的情况。换言之,如果不具备从现实角度思考问题及提出解决方案的能力,就仓促起诉或应战,一旦案件结果不理想,客户利益得不到合理维护,这样的结局是很狼狈的。
从我过往代理诉讼案件的情况看,仅2011年至2015年五年间,代理原告(或上诉人)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实现诉讼目标而同意以和解方式结案的,而代理被告(或被上诉人)的案件,最终以驳回原告(或上诉人)诉讼请求而全胜的也有不少,特别是有一宗案件经过三轮一审二审及再审后我们代理被告最终完胜(有时间可以把这个案件拿出来分析下)。这说明,即使代理原告(上诉人),也并非要将案件进行到底,代理被告(被上诉人),也并非没有完胜的可能。诉讼律师的工作不是突显自己的个人魅力,也不是用自己的智商或专业去碾压对手,而是用自己的专业帮助客户获得有利的结果。不能帮助客户实现诉讼目标的律师,就算你专业再好、再精,或者在法庭上再有风采,也不能称之为一个好的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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