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违补偿款的国家赔偿属性/杨红良律师(2)
所以,目前,在法律明文规定“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框架下,各地各级政府,实际上对于被拆除对象,给予了相应的补偿,虽然以各种名目不同、主体和路径各异的形式作出,但其从法理性质上分析,该等补偿,应理解为政府对过去多年来对于违法建设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赔偿。
三、结语
既然如此,则当前乃至今后的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就补偿问题,理应由政府部门出面,与相对人签订正式的赔偿、补偿协议,以解决实际由财政承担的该等资金在审计环节可能遭遇“名不正言不顺”的困境,同时,尽可能减少这个环节的寻租空间。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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