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蒋学争(2)
三、审判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有的法院没有确认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情况下,却判决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明显不妥。
2、有的法院审理查明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100万元,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300万元。法院却判决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00万元,这也是不妥的。
笔者曾在重庆、安徽等地法院代理的案件,亲身经历上述判法。优先受偿权是以发包人欠承包人的工程款为存在的前提条件,如果承包人对发包人不享有债权,承包人就不享有优先权,实际施工人更无优先权可言。当然实际施工人就没有权利申请人民法院将发包人的工程进行拍卖,拆价,根本就没有优先受偿权可言。
作者:四川大学,望江校区
Tel: 139 8009 7279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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