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计算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计算/蒋学争(2)
惠林公司再次聘请冯明超、蒋学争出庭参加诉讼。
刘德勇在宣读再审申请书后。冯明超、蒋学争代表惠林公司进行了20分钟的书面答辩。
答辩主要内容如下: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对法律缺乏精准理解,把关不严,错误裁定提审,纯属滥用监督权
(1)代理律师承认目前按日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在全国各地法院都存在争议,至少有三种判法,这是事实。主要原因是诉讼时效的计算点有分歧,争议的背后实质是理论之争:究竟是一时性债权,还是继续性债权?正因为如此,北京、海南、贵州等高级法院出台了指导意见,统一区域裁判尺度;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出台指导意见,各市县法院判决五花八门。
(2)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因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作出不同的判决,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情形
代理律师冯明超认为,法官是个非常专业的职业,学历越来越高,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又为应用法学提供了指导,实务界的法学学术氛围越来越浓,专家型的法官越来越多。因此,法官解释法律的水平、技巧于趋于完美,观点百花齐放,争奇斗艳,出现了对同一法条,有多种解读的版本,这完全正确。不能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专业知识、办案能力就比基层法院法官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说的才对。事实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二庭裁定提审的大部分案件都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维持,这说明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二庭的部分法官的业务能力不强,对法律的理解是错误的,对再审标准把握的不好,比如自由裁量有问题的案件,能否进入再审争议颇大。但是应当禁止利用审监权搞“一言堂”,用提审的方式来“统治”“僵化”下级法官的思想,抹杀下级法官异常活跃、甚至是突发奇想的思维,要允许存在差异化的判决。
因此,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不能裁定再审,要维持原判决的稳定性,不能认为我是省法院,想提审什么就提审什么,提审大权不能任性,这实际上是滥用再审权,属严重违法行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裁定本案再审,属错误裁定
2、按日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区别
(1)两者的起算时间。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时计算诉讼时效。而违约金是违约之日开始计算。对于而言,两者的起算时间是相同。
(2)终点时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满二年止。而办证违约金从违约之日开始计算到申请办证递交给政府部门止(在此之后的时间为行政机关办证时间,非开发商和购房人所能控制)。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