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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正确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蒋学争 律师
蒋学争/理论研究:
人民法院如何正确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蒋学争 博士
一、案例:
2014年8月,杨文柏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成都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成都双建公司)、四川江海(集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江海公司)、周永海(代位权纠纷一案),请求法院判决成都双建公司与周永海应当共同清偿义务,并承担诉讼费。
1、成都双建公司提出管辖异议
成都双建公司向金牛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主要理由是:
杨文柏代位的债权是基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4087号判决。该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已确认成都双建公司多收江海公司工程款500多万元,即成都双建公司是江海公司是的债务人,进而成都双建公司是杨文柏的次债权人,故杨文柏有权向成都双建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是成都中院(2014)成民终字第4087号判决“本院认为”或者判决主文均未认定周永海承担任何责任,即周永海与江海公司、杨文柏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周永海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杨文柏故意将周永海列为被告,法院以“周永海”的住所地作为来确定金牛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明显是为了规避双流县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周永海不是适格被告,不能以周永海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权。
2、裁定情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成都双建公司管辖异议。
成都双建公司不服金牛区人民法院裁定,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特原裁定。

二、问题的提出
上述裁定,引发几个问题的思考:
1、周永海不是适格被告,能否在起诉状上列明?
2、如果周永海不承担任何责任,能否以周永海来确定管辖权?
3、起诉证据审查的范围及标准是什么?

三、起诉证据
1997年5月29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内部立审分离制度,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起诉受理阶段的有关事实问题提出证明要求,从而产生了“民事起诉证据”这一证据法学上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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