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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正确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蒋学争 律师(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一条也对民事起诉证据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法院对民事起诉证据的理解和在立案阶段所把握的尺度不尽相同,出现了该立不立、不该立的立了的混乱局面,如何正确界定起诉证据范围,尤为重要。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已的看法。
1、民事起诉证据是用来证明起诉人是否具有起诉权和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其证明的目的是起诉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民事案件的起诉受理条件,即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告。这里只要求“明确”,并不要是否最终担责?有些法官将要求起诉人“有明确的被告”演变为“有担责的被告”,显然不是程序上立案证据,是否最终担责、是否胜诉这是实体法的范畴。把“起诉证据”与“胜诉证据”混为一谈。

四、从实体法上讲周永海虽不是适格被告,但在程序法上仍应列为被告,故金牛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首先要弄清楚人民法院确定管辖的原则与被告承担责任的原则,分别适用的诉讼法和实体法,两者是完全不同,其间没有任何联系。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确定管辖的依据是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这是唯一的标准。与被告在实体法承担什么责任,是否败诉,原告是否胜诉,毫无关系。
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承担责任?是否胜诉,是否败诉?是根据实体法来判定的。而管辖权的确定是依据的诉讼法确定的,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即,我国诉讼法的管辖权不是依实体法上的主体是否适格,被告是否承担责任,原告是否胜诉,作为人民法院确定受案管辖的依据。
成都双建公司认为周永海实体法上主体不适格,不应承担责任,这只有在业务开庭审理后,才能判定周永海实体法上是否应当承担义务,但这并不影响金牛法院享有管辖权。
2、确管辖的立案审查标准,是对起诉人的起诉状和初步证据进行表面审查,来确定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立案庭不能代表民庭对实体进行审查。业务庭分工不同,拥有各自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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