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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的缺陷/肖佑良(2)
书中认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虽有解释的必要,但在解释上没有任何争议,在认定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时,不需要法官的个人评价。”这里其实是自相矛盾的。既然有解释的必要,就不可能是描述或者记述案件事实了,只可能是评价案件事实了。之所以没有争议,是因为大家都认可评价的结果而己。所以,构成要件之行为事实与案件事实一致时,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完全重合,一步到位;构成要件之行为事实与案件事实不一致时,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接近于重合,也能一步到位。此时,事实判断源自证据材料,然后进行价值判断,即法官的个人评价。由于事实判断到价值判断,往往是大家公认无争议的,意味着事实判断接近于价值判断,没有分开的必要。因此,法官的个人评价是不可或缺的,认为不需要的观点不符合事实。
在德日构成要件要素理论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碎片化地看待构成要件要素。所有的刑法规范都是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本书下编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把注意力集中在构成要件的组成要素上,缺乏构成要件本身就是行为整体的观念。这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研究方法,除了了解到为数众多的性质不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之外,未能认识到构成要件自身作为行为整体的特殊双重属性。这个缺陷出现在刑法理论体系的根基上。因此,张教授的刑法知识体系存在基础不牢的隐患,二阶层体系成为先天不足的畸形儿乃意料之中,不能茁壮成长,被抛弃被淘汰是其必然的结局。

(二)犯罪构成体系

我国一元犯罪论体系的格局被德日派刑法学者打破了。刑法学者争先恐后地出版教科书,把各自心仪的犯罪构成体系传授给学子们。本书的作者在自己先前出版的教科书中,其犯罪论体系一变再变,反复无常。据说新近的第五版教科书马上又要出来了,不知道书中推介的犯罪论体系是不是又要变化了。笔者认为,刑法学者如果中意那种犯罪论体系,在自己的学术著作中无论怎么发挥,都是不为过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有利于学术进步,自不待言。再说,在学术领域犯罪论体系再多,也不用担心出现混乱。然而,如果利用担任教学工作的便利,把个性化的犯罪论体系传授给学子们就有问题了。因为学子们主要是进入实务部门,是要办案的,这会导致司法工作中产生混乱。例如,在法庭上,法官按阶层体系认定事实与犯罪,检察官以四要件体系进行举证,辩护律师以双层次体系进行辩护,就会出现混乱。然而,本书中认为“多元的犯罪论体系并存,反而有利于刑事司法”。不知道张教授此言底气从何而来?同一案件,包括刑法学者在内,以不同的犯罪论体系来处理,定性竟然有可能不同的。这种格局,何谈公平正义、司法统一呢?再说,在世界上又有哪个国家的犯罪论体系,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是多元并存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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