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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的缺陷/肖佑良(3)
个人独撰教科书的做法,值得反思检讨。刑法所涉及的领域很多,知识面要求广。在我国刑法学者中,其知识面的广度能够达到独立撰写教科书要求的,一个都没有。可是,我国刑法学者争先恐后地出版自己的教科书,本书作者甚至准备要出第五版了。在笔者看来,这种教科书,对于实务办案,参考价值非常有限。我国有为数不少的“楷迷”们,以为多看张教授的书,就能提升办案能力。这种想法过于天真了,实际完全不是那么回事。看同行的案例分析书,积累办案经验,学习各行各业的基础知识,扩充知识面,远比看楷四楷五之类教科书实惠得多。我们国家这么大,要实现全国统一司法,教科书混乱成为最大障碍,统一教材势在必行。
本书作者否定了我国传统的以主观和客观为支柱的四要件体系,极力推介的是以不法与有责为支柱的二阶层犯罪论体系。为此,书中例举了五个案例进行分析,其核心内容就是四要件体系不能区分阶层,无法建立不同意义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分子,无法解决所例举的具体问题,进而认为有必要抛弃传统的四要件体系,采取能够解决具体问题的阶层体系。事实果真如此么?当然不是。四要件只需要重新排列一下:第一步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主客观相统一;第二步客体与主体。其中主体身份内容归属于客观方面,客体要件在原有形式要件(也就是质的规定性)的基础上,增加量的规定性,即引入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这个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包含两项内容:一是危害行为自身的社会危害性(负价值);二是案件中所存在的为社会所容忍的附随因素(正价值)。两项之和即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也就是犯罪客体之量的规定性。详细情形请参考笔者在网上的《刑法学知识修改纲要》一文。
四要件修改和重组后,第一步主客观相统一,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因为法条的表现形式就是主客观统一的。第一步主客观相统一了,就可以成立了一种事实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分子。这种事实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分子,比起阶层体系中的违法性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分子,明显具有合理性。因为事实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分子,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部内容。相比之下,阶层体系中的违法性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分子,只能体现了犯罪概念与犯罪分子的客观方面,没有体现犯罪概念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方面,具有片面性。不包含主观方面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分子,是无法想像的。因此,修改后的四要件,不仅存在事实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分子,而且比阶层体系中的违法性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分子更具有合理性。
书中张教授例举的五个实例,如果使用修改后的四要件解决,简直就是易如反掌。张教授有关四要件不能解决问题的观点,当然是背离客观事实的。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根源就在于张教授对四要件的理解与把握因实务经验不足而存在缺陷。只能发现某些问题,却不能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更谈不上解决问题了。于是,照搬照抄成了张教授解决问题的不二法宝,就是这样,二阶层体系在其出版的书籍中粉墨登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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