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的缺陷/肖佑良(4)
三大犯罪论体系的实质是相同的,都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展开。犯罪论体系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界无谓争吵了许多年。无论是英美的双层次,德日的三阶层,还是中俄的四要件,都是在案件事实与法条之间架设桥梁的工具。既然是工具,就是可以改进的。如果说三阶层比四要件更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话,那意味着四要件还存在改进的余地。修改后的四要件,与双层次几乎就是一模一样的。而阶层体系中日本刑法学者大谷实教授的犯罪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包括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犯罪成立阻却事由(分为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就大谷实教授这个体系而言,跟英美的双层次或者修改后四要件体系,同样几乎是没有区别的。这就意味着世界三大犯罪论体系,结构原理相似,功能作用相近,都是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为核心的。基于此,有关犯罪论体系要“推倒重来”的观点,不过是幼稚病犯了的表现。张教授书中认为二阶层体系或者传统的三阶层体系,与大谷实教授的前述体系没有实质区别,只有形式上的不同。既然张教授认可大谷实教授的前述体系,当然也应认可双层次或者修改后的四要件才是符合逻辑的。否则,就有自相矛盾的嫌疑了。
三大犯罪论体系,彼此各有优劣。四要件修改前,有些问题的解决,例如书中作者例举的五个实例,四要件的确不如德日的三阶层。不过,四要件修改后,局面完全颠倒过来了,四要件劣势被弥补,原有的优势便突显出来,结果四要件反过来对阶层体系具有压倒性优势了。德日阶层体系最大的问题,就是阶层理论发展成为迷魂阵,别人进不来,自己出不去。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包括本书作在内,深陷其中,无法自拔。阶层体系这个迷魂阵,一般人根本弄不明白。笔者应对全国发生的任何疑难案件,都胜似闲庭信步。然而,笔者反复看了好几遍,仍然未能完全弄明白这个自娱自乐、故弄玄虚的阶层体系。实际上,阶层体系的缺陷是先天性的,比四要件的缺陷还要严重,四要件的可以弥补,阶层体系的无法弥补。
阶层体系问题之一,无法直接表现成立犯罪的原则与例外的架构。原则与例外的架构,符合客观现实,经济实用,效率高。无论是本书主张的二阶层体系,还是传统的三阶层体系,其原则与例外都是包含在违法性与有责性两个阶层内的。也就是说,犯罪成立的原则与例外,演变成为违法性的原则与例外及有责性的原则与例外。把犯罪成立的原则与例外的框架进行了拆解,然后内置到犯罪成立的违法性及有责性阶层中。这就使得犯罪成立的“原则——例外”架构被异化了,无法直接表现。之所以被异化了,原因就在于阶层体系的着眼点,并不是普通刑事案件,而是特殊疑难案件。因此,不经济,不实用,效率低,那是自然的。相比之下,双层次或者修改后的四要件的这种“原则——例外”架构,特征明显,经济,实用,高效。当然,在阶层体系中,大谷实教授的体系是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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