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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的缺陷/肖佑良(6)
阶层体系问题之五,在阶层体系内讨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在阶层体系中被认为是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在违法性阶层,是根据法益权衡的结果,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事由排除出去的。需要强调的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虽然在违法性阶层被排除出去,但是并不能得出行为就是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的结论。原因是,无论是三阶层体系,还是本书推介的二阶层体系,在有违法性或者不法阶层中,都是没有主观内容的。在主观内容缺位的前提下,主客观无法统一,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无法作出判断。因此,所谓在阶层体系内部讨论违法阻却事由之说,不过是阶层论者想像出来的。实际上,最多只能得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并不能得出行为就是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从片面的法益侵害的角度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是具有客观社会危害性的,也是具有违法性的和有责性的。不过,从全面权衡法益的角度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保护了更优更大的法益。因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被抵消了。与此对应,它们的违法性和有责性也都被抵消了。社会危害性被抵消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无法满足犯罪规格的要求,主要是客体要件(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不符合而不成立犯罪,并最终得出行为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结论。可见,在修改后的四要件体系内,不仅可以讨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而且还能最终得出行为就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结论,优于阶层体系。
阶层体系问题之六,违法与有责之明确区分。书中认为“在刑法学研究过程中,必须明确区分违法与责任,而不得将二者混为一谈”。发现不法与罪责是作为构建刑法体系与众不同的材料。有阶层论者认为,这是最近这二到三代学者在释义学上最为重要的进展。然而,违法与有责犹如形影相随,是无法分离的。书中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类型,在客观方面,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原则上就是违法的;在主观方面,行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却只能是有责的,不能是违法的。这种观点是自相矛盾的。由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就是构成要件的内容。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客观上违法了,反映到主观上,为何就只是有责不违法了呢?有趣的是,假如承认主观上既是有责的也是违法的,主客观相统一,那么区分不法与有责就没有意义了,两者会合并在一起,也就是前述大谷实教授的体系了,阶层体系最终演变成为修改后的四要件或者双层次了。
阶层体系问题之七,构成要件形式化与法条解释之间的矛盾。一方面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是事实判断,另一方面认为构成要件是需要解释的。这也是自相矛盾的。因为事实不需要解释,价值才需要解释。只有当事实被作为价值使用时,解释才有空间才有意义。德日派刑法学者认为构成要件需要解释,围绕着是作形式解释还是作实质解释的问题,双方曾经争论不休。这些人却又要否定构成要件本身的价值属性,当然就会自相矛盾。构成要件发展史,就是构成要件从空洞化、形式化逐步走向实质化、价值化,规范化、丰满化的历史。构成要件最终的发展目标乃是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形式与实质的有机统一,具体表现形式为主客观相统一。问题是,构成要件实质化的进程与阶层体系格格不入的,受到阶层体系痴迷者极力阻挠。阶层体系曾经的辉煌,现已成为德日刑法理论发展的桎梏。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中,许多人已迷失了方向,在阶层迷魂阵中摸索徘徊,一时半会很难走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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