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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的缺陷/肖佑良(7)
阶层体系问题之八,拚凑构成要件。阶层体系中客观与主观分离,容易发生将此行为的客观方面与彼行为的主观方面组合在一起的拚凑错误。陈兴良教授屡次犯这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错误。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犯罪论体系的主客观方面,必然是同一行为的主客观方面。这就意味着主观判断或者客观判断何者为先的问题,纯属伪命题。主客观相统一,是刑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表现形式。陈兴良教授打着去苏俄化的旗号,反对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足见其痴迷阶层体系达到产生幻觉的程度。主客观相统一是行为自身的客观存在状态,犹如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根本不存在主客观应如何统一的问题。主客观相统一,只要求行为人对实施危害行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就足够了,并不要求全面统一。书中认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没有实现主观与客观统一的观点,无非是误解而已。
阶层体系脱离实际。行为本来就是一个整体,并不存在阶层。阶层源自虚构,德日刑法学者天真地认为,形式与实质,事实与价值,主观与客观,都是能够分离的。不仅如此,还以此为基础,建立了迷魂阵式的复杂理论体系。阶层虚构了,其附属理论必然虚构。尤其是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自娱自乐达到登峰造极之境界。因此,阶层理论多如牛毛,理所当然。大家都是虚拟的,谁也不服谁。阶层理论被学者们自封为“学者型理论”,实质是自娱自乐的理论,是故弄玄虚的理论。这种缺乏现实基础的理论,其支撑点也就是二个,一是引用自己同盟者的个人观点,你抄我,我抄你,相互支持;二是使用极端情形的案例。刑法学家通常逻辑论证的功夫不错,明明没有多少价值的理论,也能被他们吹得天花乱坠,能够迷惑不少人。本书就是这样的。我国为数不少的德日派刑法学者深陷阶层迷魂阵,这批人自己陷进去也就算了,糟糕的是这批人影响力很大,害起别人也跟着他们陷进去。我国刑法学领域当前的主流态势,竟然是几只迷途的老羊后面跟着一大群迷途的羔羊,行进在方向错误的道路上。这几只老羊批判四要件的所作所为,无非是在重组自己的偏见,却以为自己是在思考,思考如何拯救中国刑法学,有可能把我国刑法学引入歧途。刑事司法出现混乱,恐怕难以避免,社会成本将是极为高昂的。
笔者提醒全国的楷迷们,张明楷教授存在实务经验不足与知识面广度不够的缺陷,其知识体系脱离实际的地方比较多。尤其是实务部门的同志,如果想尽快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早日达到一流高手的水准,多看案例分析和多学各行各业的基础知识才是真正的捷径。不少人认为多看法学家的教科书会加速提升业务水平,笔者也曾经这么认为。然而,这只是个美丽的传说,实际根本不是这么回事。法学家的优势在于法理逻辑论证,对于实务办案价值非常有限,最多只能“锦上添花”,绝不可能“雪中送炭”。办案业务能力的强弱,主要在于案件定性。定性准确与否,关键取决于丰富经验和知识面广。这些东西恰好是所有教科书都欠缺的。大学刑法学课程通过了,你的理论知识就足够了。因此,除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刑法释义书可供参考之外,楷四楷五之类的刑法学教科书能扔多远就扔多远,这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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