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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特征的定义、比对及裁判规则——解读《专利法司法解释(二)》权利公示性规则系列之一/汤淡宁
引言: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7条“权利公示性规则”,包括:封闭式组合物规则(第七条)、功能性特征规则(第八条)、使用环境特征规则(第九条)、制备方法特征规则(第十条)、技术步骤顺序规则(第十一条)、数值限定特征(第十二条)、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规则(第十三条)。该7条“权利公示性规则”将对今后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专利权人权利要求保护边界的识别和划界、被控侵权人针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反制和规避产生重大影响。

解读《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权利公示性规则系列之一
功能性特征的定义、比对及裁判规则

一、功能性特征的定义

《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这是专利法律领域的上位法第一次对功能性特征给出完整定义。

我们来比较一下之前的司法解释或司法规范性文件中对“功能性特征”有哪些规定:
(1)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一)》中对功能性特征的定义是“以功能或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
(2)上海高院《专利侵权纠纷审理指引(2011)》中规定了两条有关功能性特征的识别规则:第一,“功能性特征=功能/步骤+缺少结构/工艺过程”,第二,“权利要求所记载的结构/工艺过程可实现该特征的功能的,不是功能性特征”;
(3)上海高院2014年8月发布的《专利侵权案件裁判规则的探索与发展》一文给出的定义是:“功能性技术特征是指对于产品的结构、部件、组分或其之间的关系或者方法的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直接、明确地确定技术内容的技术特征除外。”
从上述数份文件中对功能性特征定义的变化和发展可以看出,本次《司法解释(二)》对功能性特征的定义也是历经多次总结提炼而来。值得注意的是,与2014年8月上海高院该文给出的定义相比,两者在排除某一技术特征为功能性特征时所依据的专利文件的范围有所不同,前者表述为“权利要求”,后者表述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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