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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特征的定义、比对及裁判规则——解读《专利法司法解释(二)》权利公示性规则系列之一/汤淡宁(3)
第四,新规则一方面对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的保护作了有利于专利权人的解释,另一方面也对权利人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权利人的专利申请阶段为了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而没有适当滤掉权利要求中的“水分”,则可能会在司法程序中当面临对功能性特征的解释时产生于已不利的法律风险,甚至进而导致败诉或专利权被无效宣告的后果。

三、既有案例中功能性特征的裁判规则
1、权利要求+具体实施例:权利要求未对某一功能性部件的结构特征及其与其他部件之间关系进行描述,仅以该功能性部件在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功能和效果来进行表述的,应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和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来确定该功能性部件的内容。
2、权利要求+公知常识:权利要求并未记载某一功能性部件的具体结构,只是描述了该功能性部件所要实现的功能,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已经存在技术结构相对固定且为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熟知的该功能性部件,故该功能性部件是一项功能性特征。
3、从权不得被用来解释独权: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不得根据从属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相应功能性特征的具体结构进行解释。

作者:汤淡宁
作者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2016年7月23日
电子邮件:13916032474@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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