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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配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奚正辉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配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文/奚正辉 律师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出具借条,到期不还,债权人往往起诉夫妻双方要求共同清偿该债务。现实生活中,这类案件很多,很多人都不知道另一方配偶到底要不要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对这类案件裁判的主观性、随意性也较大。

关键词:
婚姻期间 个人债务 共同债务 借条 民间借贷 共同生活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奚律师解读: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有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约定,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在中国做夫妻财产约定的很少,即使有做夫妻财产约定,债权人通常也不会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约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奚律师解读:该条文约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而可以推导出: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为个人债务,由所负债务的夫妻一方个人承担。但这毕竟是法条的潜在意思,不是法律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约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奚律师解读:通常而言,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有二种除外情形:第一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所负债务的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第二种,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有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约定,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另一方不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承担作了批复: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奚律师解读:首先,该批复明确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其次,举债人的配偶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合理的,因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家庭内部生活事项,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债权人很难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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