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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研读思考/刘江汉(5)
(1)低于宪法,高于其他[ 效力分析参考,王学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法律规范位阶表”。详见王学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其他:国办发(1995)27号《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本人认为《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不是行政法规,而是行政规章。虽然,最高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为“该《通知》是经国务院同意,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根据《水法》的授权,国务院有权对征收水资源费的问题作出规定;国办发(1995)27号《通知》应当作为行政机关执法和人民法院审理有关行政案件的依据。”即最高法院认为,该《通知》为行政法规。但是,1988年5月31日发布并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却规定:“从现在起,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令;经国务院批准、部门(含部、委、行、署、直属机构、国家局)发布行政法规,由部门主要领导人签署发布令。”毫无疑问,该《通知》并没有满足国务院办公厅之前发布的这一通知所规定的行政法规“形式要件”,而且就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通知》和《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莱芜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三者具有同等效力,只不过是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罢了,所以,本人认为该《通知》不是行政法规,而是行政规章。国办发[1995]27号文《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请详见宿州供水网:http://www.ahszgsgs.com/show.asp?id=219 ,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3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请详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http://fgk.chinalaw.gov.cn/article/fgxwj/198805/1988050027885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3月10日。]
(3)政府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东省水利厅(90)鲁水政字8号文、(90)鲁水政字第23号文、(91)鲁水政字第1号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出的(93)财综字第158号《对〈关于电力企业交纳水资源费问题的函〉的复函》;水利部(1993)第458号文;水利部发出水政资(1995)408号《关于向中央直属电厂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发(1997)35号《水利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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