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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研读思考/刘江汉(6)
(4)在层级效力中,效力处于最低位:《莱芜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2、法官判决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国办发(1995)27号《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理由:(1)国务院作为水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的规定主体,其有权授权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规定,即《通知》合法有效, 应当作为行政机关执法和人民法院审理有关行政案件的依据;(2)山东莱芜发电总厂系中央直属火电厂,莱芜市莱城区水利水产局收取该厂循环冷却水在循环冷却过程中消耗的水量所补充的新水,与《水法》和国办发(1995)27号《通知》规定精神不符;(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鲁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和莱芜市莱城区水利水产局莱城区水政(1996)019号《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理决定通知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作为审判依据的法规性文件,需要具备何种要件?
答:这个问题可以转化为,规范性文件的选用次序。一般而言,(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后法优于前法;(3)条约优于法律。另外,对位阶相同但属于不同层次的行政规章、行政命令,以及相同位阶而又为同一法律规范的适用又不尽相同。[参见王学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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