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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长期连续性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认定规则/陈召利(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明确规定,“(价款的滚动结算)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持续的买卖关系,但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一个框架性协议下存在多个合同或有多次履约行为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价款的支付有明确指向,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应按照履行期限的先后顺序冲抵欠款。买受人还应支付利息和费用的,冲抵欠款应当按照费用、利息、标的物价款(本金)的顺序进行。出卖人主张其中一笔或者数笔欠款,买受人对履行情况有异议的,法院应对长期持续的买卖关系的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审理。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买受人最后一次支付欠款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小结】

总的来说,对于长期连续性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并非当然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有特定的适用条件。相比较而言,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适用条件最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并未约定分期履行的期限和数额,而只约定了总的履行期限或者数额,该债务具有整体性和难以分割性的特点,在实务中不易判定某一笔款项究系支付何期货物的价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适用条件次之,要求“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一个框架性协议下存在多个合同或有多次履约行为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价款的支付有明确指向”;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适用条件相对宽松,即使当事人没有签订框架协议,而长期签订多个独立的买卖合同,只要满足“货款滚动计算且买方支付货款未指明针对特定货物的”条件,长期连续性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可以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笔者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较为符合长期交易的商业伦理,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较为合理,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早已出台司法解释,统一认识,避免发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当然,对于商事交易主体来说,笔者建议尽可能保证定期对账(如每年)或者定期书面催告(间隔期间不超过2年,保留文件名注明"催款函"的EMS邮寄凭证),严格避免应收账款的账龄超过两年,以免因法律适用争议导致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被认定超过二年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声明:本文首发于公众号利眼观察(chen_zhao_li),由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召利律师主办,致力于宣传法律知识,分享律师执业经验,坚持原创,欢迎关注、转发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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