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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解读《专利法司法解释(二)》权利公示性规则系列之二/汤淡宁(2)

三、比较不同情形下“限缩性修改或陈述”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
案例:以下是某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授权文本
1、一种产品,包括特征a1、b。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特征b为b1。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c。
问题1:该专利在提交申请时的权利要求中记载了特征a,说明书记载了特征a可以是a1、a2或a3,并给出了a1和a2的实施例,审查员认为特征a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将a改为a1,并很快得到授权。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括特征a2、b,且a1与a2属等同特征,则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1的保护范围?
问题2:该专利的说明书中并未明确特征b的作用,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解释称特征b具有x和y两个作用。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括特征a1、b’,其中特征b’与属等同特征,但又得知b’仅具有作用x,不具备作用y,则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1的保护范围?
问题3:在无效程序中,权1被专利复审委决定宣告无效,在权2、3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具备特征a1、b1’,其中b1’与b1属等同特征,则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2的保护范围?
问题4:在无效程序中,若权1被专利权人主动删除,专利复审委决定在权2、3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具备特征a1、b1’,其中b1’与b1属等同特征,则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仍然落入权2的保护范围?
问题5:在无效程序中,权1、2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无效,在权3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具备特征a1、b、c’,其中c’与c属等同特征,则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还是落入权3的保护范围?
(注:本节所述问题均改编自最高法公报案例、《人民司法案例》或省高院案例)

四、禁止反悔原则的既有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1: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前提应当是专利申请人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所做的“限缩性修改放弃”或“陈述放弃”必须是明示的,且已被记录在专利审查档案中。
裁判规则2:“限缩性修改放弃”或“陈述放弃”的保护范围,应当是基于克服实质性缺陷的需要(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等),或者对专利权的授权或维持产生了实质性作用。
裁判规则3: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限缩性修改放弃”或“陈述放弃”的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构成等同的,不构成侵权,但该等同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修改时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预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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