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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写作概要/朱金友(2)
三、施工合同难点事前救济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司法预见
承包方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借用资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方违反招投标法,是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2]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付款。借用资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法院审理的要收缴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在合同中应约定规范,避免合同无效导致利益受损甚至出现欺诈事件。
(二)合同违约常见形式及事前约束性约定
主要违约形式是发包方逾期付款和承包方逾期竣工及质量问题。发包方违约为主,承包方或双方违约次之。[3]付款期限和方式应约定明确并确定相应的违约金。由竞争形势决定,垫资施工逐渐普遍,并被司法实践认可,有无垫资利息根据约定。竣工期限约定要明确,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要准确。工程验收标准应确切,应重视验收的程序时限,以及沉默视为认可签证等文件的具体情形。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以及维修程序的启动和费用承担要约定清楚。通常的纠纷都是因为约定不明确而导致争执不下,特别是违约责任不明确。
(三)延期竣工约定与优先受偿权
工程施工时间跨度大、涉及环节多,容易导致延误工期。发包人付款违约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实践中有超过约定竣工日期半年竣工,导致丧失优先受偿权的判例。[4]增加工程量签证属于合同变更一般较容易被认可,延长工期签证属于合同变更则容易被忽略。明确将延长工期签证作为约定竣工日期调整事项的,可以合理延长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起算时间。此外,工程未完工不宜行使优先受偿权转让程序,目前没有完善的法律程序规定,且无法保障工程顺利交接和施工资质,任意拍卖或折价转让危及建筑质量和公共安全。实践中,工程未完工得以行使优先受偿权转让的案例也很少。

参考文献:
[1]张红英.无效施工合同与民事法律后果[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3:72.
[2]冯小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2004. 12:4.
[3]潘军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4. 7:65.
[4]丁林阳.施工合同解除后,未完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确定[J].人民司法(案例), 2012. 1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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