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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信用卡取款为何只能是信用卡诈骗罪/肖佑良(3)
不输入密码,直接按键取款仍然是冒用。持盗窃观点的人,他们认为不需要输入密码,就不存在冒用他人名义了。其理由是:输密码是验证持卡人身份的唯一环节。输入密码才是冒用,不用输入密码就不是冒用了。实际上,根本就不是这么回事。银行电脑系统在设计时,把持卡人的身份数字化了,是使用一组数字(账号与密码)来体现持卡人身份信息的。这组数字包含有账号和密码,并非仅有密码。密码代表身份信息,这只是一个方面;账号代表身份信息,这是另一个方面。账号与密码比较,账号甚至是更为重要的方面。不同的人使用相同的密码,是很常见的。不同的人使用相同的账号,是绝不可能的。
在银行电脑系统中,账号比密码更为重要。在数据库中,账号才是真正体现持卡人身份信息的,也是根据账号来区分不同持卡人的。虽然捡到卡不用输密码了,但是行为人按取款键进行操作,必须要使用持卡人的账号。例如,行为人按键取款2000元,在ATM机内部,必定是持卡人的账号取款2000元。没有账号的取款2000元的请求,是不可能独立存在的,也没有任何意义。服务器收到的取款请求,必须是有账号的请求才能进行处理,没有账号的取款请求,根本无法进行处理。
行为人在ATM机上按键取款2000元,ATM机收到取款2000元的请求,并不是以行为人的名义发出的,而是以持卡人的名义(持卡人的账号)发出的请求。这就是典型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这个持卡人账号取款2000元的请求,并不是由柜员机直接处理,而是通过网络发送到服务器,服务器收到该账号取款2000元的请求后,必须根据该账号到数据库(相当于银行账簿)中查找,找出相应账号的存款资料,看看这个账号有没有这么多存款可供取款2000元。如果账号中没有足够的存款,直接返回相关指令,并在柜员机屏幕上显示“余额不足,交易失败”;如果账号中有足够的存款,那么服务器就同意该账号取款2000元的请求,把存款余额扣减2000元后的余额再存入该账号中,然后服务器再把同意取款的指令返回给发出请求的ATM机,由ATM机负责执行取款操作。ATM机收到服务器返回的付款指令,才能够启动ATM机的付款机构,开始付款操作。同时,柜员机屏幕上显示“交易成功,请提取现金”。由此可见,不管是不是持卡人本人操作,按键取款都必定是以持卡人的名义进行的。故行为人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中的银行卡取款的行为,仍然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这是无可辩驳的客观事实,有关的争议毫无意义。因此,侵占说,盗窃说,都是子虚乌有的。这种拾卡取款的情形,张明楷教授曾经写了一篇很长很长的论文,来阐述其盗窃说的观点。大家可从网上搜到这篇文章。其中,长长的论述中,使人看得迷迷糊糊,当论述到关键环节时,也就是钱如何转到行为人手里的,作者就把自己主观臆测的成分塞进事实中去了。要说其中想像的成分,作者完全没有察着,那是不可能的。虽然意识到某些内容没有事实依据,但是坚信自己是正确的。刑法学者的这种惯用手法,张明楷教授这篇文章体现得淋漓尽致。有些案件事实,涉及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刑法学者不去弥补相关的知识,而是想当然地从自己熟悉的事物出发,先入为主地推断不熟悉的事物。通过长长的法理逻辑论证,先把人搞得云里雾里,中间将自己的“私货”塞进案件事实中,让人产生似乎有道理的错觉,许多人不知不觉中就被忽悠了。这种捡到他人遗忘在ATM机中信用卡取款的案例,弄清楚了案件事实,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可谓一目了然。张明楷教授这篇长长的论文,大家应受到启发。与刑法原文比较,张明楷教授最近出版的很厚很厚的第五版刑法学教科书,其中毫无意义的论述会有多少,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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