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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担保人单方面有签字,担保合同能成立吗?/朱碎有
案例:2015年12月25日,杭州邦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与杭州顺杰丝绸有限公司有买卖合同关系。沈立作为顺杰丝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偿还杭州顺杰丝绸有限公司的货款,于2009年8月16日与杭州邦杰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
《还款协议》抬头载明:甲方(债务人)为顺杰丝绸公司,乙方(债权人)为邦杰纺织品公司,丙方(保证人)为沈立。经双方确认,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拖欠乙方货款累计120万元。乙方同意甲方在首期2010年3月31日前偿还10万元;2010年6月30日前从偿还30万元;2010年9月30日前偿还30万元;2010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的其他所有货款……丙方自愿作为本协议之保证人,对甲方拖欠乙方全部欠款、欠款利息、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还款协议》共三页,尾部乙方邦杰纺织品公司处加盖了公章,甲方顺杰丝绸公司处未加盖公章未签字,保证人签字(丙方)签有“沈立”字样,并由乙方邦杰纺织品公司加盖骑缝章。
法院一审经公告开庭审理认定,沈立为顺杰丝绸公司欠原告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判决支持原告偿还货款120万元利息、律师费合计150多万元。
一审判决后,沈立从公告栏中获悉后,委托浙江宝简律师事务所朱碎有律师提起上诉。上诉主要提出,其一,涉案债务非真实债务,沈立没有在《还款协议》签字,并提出笔记真实性、形成时间的两点鉴定申请。
其二,涉案的《还款协议》形式的缺陷,落款2009年8月16日至今已7年时间但纸张却很新,合计三页纸没有沈立、顺杰丝绸公司骑缝章,只有邦杰纺织品公司加盖骑缝章,记载主要内容的第一、二页真实性无法证实。
其三,《还款协议》没有顺杰丝绸公司任何签字盖章,主合同没有成立,即使沈立作为保证人签字了,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不能成立。
二审中,邦杰纺织品公司提供一系列发票、付款凭证、对账单、送货单,以证明顺杰丝绸公司欠款120万元的事实。沈立提供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还款协议》签字2009年8月16日之前早在4月份的时候,沈立就已经不是顺杰丝绸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审经审理后认定,担保关系系从属关系,主合同不成立,担保关系亦不能成立。邦杰纺织品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沈立签字时,《还款协议》已生效,对《还款协议》上“沈立”字样不予鉴定,就已能判断,故撤销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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