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担保人单方面有签字,担保合同能成立吗?/朱碎有(2)
律师评析:本案中有这么几个主要问题:顺杰丝绸公司有没有拖欠邦杰纺织品公司货款?假使顺杰丝绸公司有拖欠邦杰纺织品公司货款,那么到底拖欠多少?沈立有没有为顺杰丝绸公司拖欠邦杰纺织品公司货款提供担保?沈立如有担保,具体为哪笔货款担保还是全部货款担保?担保文书形式上,仅仅在保证人“沈立”签字是否就可以了? 我们逐一分析一下。
其一,顺杰丝绸公司有没有拖欠邦杰纺织品公司货款?假使顺杰丝绸公司有拖欠邦杰纺织品公司货款,那么到底拖欠多少?
本案是债权人没有起诉债务人顺杰丝绸公司,而直接起诉保证人的,所以没有债务人的抗辩。由于公告案件,保证人也没有参加庭审,也没有抗辩。
涉及的主要证据仅为一份《还款协议》,一审中结合《还款协议》以及没有抗辩,推定顺杰丝绸公司拖欠货款120万元的事实。为啥说是推定呢?
理由其实也很简单,《还款协议》没有债务人任何签字盖章。依据债权人在二审的说法是,认为沈立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所以没有盖章。可这点,也是站不住脚的。《还款协议》落款处留有甲方(债务人)为顺杰丝绸公司,等待签字盖章的,却没有任何盖章也没有沈立的签字。
那么没有其他证据,能这样推定吗?尤其在主债务人不是案件诉讼参与人的情况下,能推定吗?显然不能!
其二,二审期间,债权人提供了一系列发票、付款凭证、对账单、送货单等大量证据,是否就能认定债务人拖欠货款吗?
债权人这就犯了司法实践中的大忌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的规定,本案中债权人在二审提交一系列发票、付款凭证、对账单、送货单等证据,是否认定债务人拖欠货款证据能被视为新证据吗?显然不行。
其三,沈立有没有为顺杰丝绸公司拖欠邦杰纺织品公司货款提供担保?沈立如有担保,具体为哪笔货款担保还是全部货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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