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担保人单方面有签字,担保合同能成立吗?/朱碎有(3)
本条第一节的问题,债权人说有,证据就是保证人签字(丙方)签有“沈立”字样,白字黑字写的明白,看的清晰,没有任何异议。
债务人喊委屈,说没有签过任何字捺过任何印。
而第二节的问题才是本案关键所在即沈立如有担保,具体为哪笔货款担保还是全部货款担保?
依据债权人在一审中的主张,债权人认为沈立是为《还款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二审举证的事实是,顺杰丝绸公司有拖欠邦杰纺织品公司货款。我们认为,债权人二审想要证明的是沈立为顺杰丝绸公司有拖欠邦杰纺织品公司的全部货款承担连带责任,而需要证明的是沈立需要为《还款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两个截然不同证明事实。
而此债务非彼债务,债权人二审并没有证实沈立需要为《还款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到底有没有签字,谁是谁非,还是有司法鉴定来澄清。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一审中未参与诉讼,二审中原则上还是允许提出鉴定的。具体到本案,由于法庭已能判断是非曲直,就按下不表了。
其四,在前述分析主债务没有成立而“沈立”签字属实,沈立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也就是《还款协议》项下的债务没有成立的情况下,担保文书形式上,仅仅在保证人“沈立”签字是否就可以了?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就明确表明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在主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从合同亦不能成立。担保文书形式上,仅仅在保证人“沈立”签字显然不能获得法院认可,更何况保证人还喊冤“沈立”非其书写。
二审法院依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撤销了一审判决。
注:本文相关事实出处参考(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1044号、2016浙01民终3697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朱碎有,浙江宝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社会兼职有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指导师、杭州电视台民情观察员、市民监督团、杭州市信访局市级信访监督员、杭州市物价局物价义务监督员、杭州市律协金融委员会委员、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杭州市余杭区老年大学讲师、杭州市民间河长、杭州市余杭区合适成年人、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涉法涉诉律师团成员、杭州市余杭区温台商会副会长等。诉讼擅长的领域有保险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商事合同等,与多家媒体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