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体会/李继忠(2)
三、PPP前加上“基础设施”四字十分必要
PPP是个极其空泛的概念。PPP可以大到没有边界,如同宇宙一样;PPP也可以小到如一个筐,但是却能装下宇宙。目前在中国PPP已经泛化,啥都是PPP,啥都可以做成PPP,啥人都可以谈PPP。习总讲,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笔者一年前就在网上呼吁:要将PPP关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笼子里,同时要将BT从财政部的笼子里放出来。在PPP前加入“基础设施”四个字十分必要。在国家发改委的一亩三分地里,PPP则被关进了“基础设施”这个笼子里。发改投资[2016]1744号文要“冲击”的不是PPP,是要规范基础设施领域PPP工作。该文件目的十分清晰(清楚),文件边界也十分清楚。
那么问题来了:何为“基础设施PPP”?结合发改投资[2016]1744号文第一段“一、充分认识做好基础设施领域PPP工作的重要意义”谈及PPP在中国三十多年的历史,毫无疑问“基础设施PPP”就是“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这两个现在可以划等号了。这个是发改委一贯坚持的,这是对历史的坚守,对祖业的坚守。
笔者十分赞赏发改委的求真务实的态度,这个态度也是符合中国“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古训。虽然,发改委系统的人比较低调谦逊,发改委是想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将PPP工作做好。在自己一亩三方地,就是要有担当。每个人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做好,何愁中国梦不能实现?
四、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评价的问题
发改投资[2016]1744号文在第四段“四、做好项目决策”谈及“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依法依规履行投资管理程序。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要将项目是否适用PPP模式的论证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明确了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评价纳入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中。
物有所值的历史回顾。财金[2014]113号文第八条提出了“物有所值评价工作”,第九条提出了“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这就是做PPP要做著名的两个评价。笔者认为,根据国际上最佳实践,第八条规定则是牵住了是否实施PPP模式的牛鼻子:是否“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是项目是否适用PPP模式的关键(前提条件)。第九条可以解读(理解)为财政部门的一票否决制。其实无论是传统或非传统的项目,都有必要“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都去借债搞建设不具有可持续性且危害极大。如果政府没有财政承受能力,甭说PPP模式项目就是传统模式项目都不能上马。按照逻辑发展的脉络,通过了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PPP项目和非PPP项目)(项目上不上问题)才可以进行“物有所值”的评价(项目如何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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