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体会/李继忠(3)
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物有所值似乎是PPP项目的特殊性问题。推行者的理由“物有所值评估方法是PPP模式精细化应用的标志,是体现PPP提交方式的真正价值的试金石,甚至可以说是新旧两种PPP的分水岭。种种贬低弱化VfM论证尤其是定量分析必要性的观点,要么是自己被困难吓倒,要么是为反对而反对。”反对者的理由“认为物有所值(VFM)的定量分析不仅涉及投资和运营成本,还涉及各种风险、政府对传统体制的各种支持、各级政府对PPP的监管成本等因素的货币化、数量化和现值化,计算结果的可靠性非常差,尤其是对于我国这种处于改革变化的经济体而言,结果的可靠性更加值得商榷,因此VFM在我国PPP的决策过程中很难适用。”。笔者是执业律师真的不太懂物有所值,但是据了解物有所值评价即使在国际上都从来没有停止过争议,物有所值评价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不太多,即使在发达国家,VFM鼻祖英国也已经叫停物有所值的定量评价。笔者的观点是引入国际上争议比较大的制度更要慎重,要对该制度研究透。
发改投资[2016]1744号,也就是将物有所值及财政承受能力评价放在了可行性研究程序中去了,或许是更符合PPP在中国的发展规律,是慎重的做法,也更符合目前中国国情。
综上,通观发改投资[2016]1744号,其他建设主要程序基本没有大的变动。这也印证笔者两年前的观点是很有道理的。
五、基础设施PPP项目的法律适用问题
发改投资[2016]1744号文在第六段“六、规范项目实施”谈及“对确定采用PPP模式的项目,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明确了基础设施PPP适用《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及资深造价工程师,笔者认为,法律适用问题是重大问题。正是由于发改投资[2016]1744号将PPP关进了“基础设施”笼子里了,则法律适用倒是非常明晰了。PPP到底是啥,还在争论,到现在还没有定论,小平很生气。但是“基础设施PPP”是十分清晰的了,就是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则无疑要适用招标投标法。法律包括《政府采购法》也明确规定工程采购必须适用《招标投标法》。
发改投资[2016]1744号文关于适用法律规定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What are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There is no one widely accepted definition of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PPP). The PPP Knowledge Lab defines a PPP as "a long-term contract between a private party and a government entity, for providing a public asset or service, in which the private party bears significant risk and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and remuneration is linked to performance"英文是世行网站上给PPP下的定义,世行的定义将PPP界定在公共资产或服务(public asset or service)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