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犯商业秘密中“客户资料泄露”/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2)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发布的禁令。
一、禁止被告使用的条件。禁止被告使用、披露不是任意性的,法院发布禁令必须考虑各种条件。主要包括:发布禁令所要保护的利益的性质;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程度;禁令和其他救济方式对原告的救济程度;下达禁令与否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程度;下达禁令对第三人和公众利益的影响;原告在本案中有否不当行为;拟定和实施禁令的可行性。
二、禁令的时间长度。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禁令的时间长度,应该限定在保护原告免受侵权损害,和消除被告侵权得到的任何经济优势所必要的限度内。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商标、专利的民事、刑事案件,在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咨询与交流,陈律师电话:1882338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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