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借虎杀妻”案的争议/肖佑良
点评“借虎杀妻”案的争议
案情简介:王某因妻子与经纪人出轨,对妻子怀恨在心并打算杀掉她。王某上网搜索杀人方法大全,突然想到不久前某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致死的事件,再想到此前其与妻子数次在车上吵架,其妻子都有不愿与其同步下车步行的习惯,且很晚回家(其实是去找经纪人去了),于是,王某经过深思熟虑,好言相邀其妻子共同去野生动物园游玩。当车子在野生动物园行进过程中,王某看到“禁止下车”的标牌时,停下车故意用语言刺激其妻子,其妻大怒,欲下车步行,但同时也看到了“禁止下车”的标牌,但是王某的妻子认为“禁止下车”和原来读书时教室写着“禁止玩手机”和商场里写着“禁止吸烟”以及社会上标语“禁止乱扔垃圾”一样,于是下车步行,刚走两步,就被正在散步的一对雌雄老虎叼走了。王某看着老虎远去的背影,心中窃喜,胸中压抑多年的恶气总算出掉了。好爽啊。
该案由华东政法大学的李姓教授虚构的。此案例被网友们在网上公布后,立即引起网友们的热议。最终结果主要形成二种意见,意见及理由概述如下: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这种意见是虚构此案例的李教授发布的。其理由:本案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杀人行为,不成立作为犯罪。本案的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并没有没有没有使被害人法益处于危险状态,也不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故不成立故意杀人犯罪。本案被害人是具有自由意志且心智正常的人,在看到“禁止下车”的标识时候,应当认识到客观危险的存在(不是行为人制造的危险),虽然行为人有语言刺激行为,但是,被害人仍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下车,而被害人选择下车可以评价为一种自陷风险的行为。这种行为应由其本人对死亡结果负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构成故意杀人罪。这种意见的代表是福建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余文唐法官。其理由:本案不适用自我答责。被害人下车是行为人利用其妻性格弱点恶意刺激而为的。被害人在暴怒的情形下,是要失去理智的,本案恰好就是这种情形。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王某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为了杀妻,王某实施了网上搜索杀人方法大全;明知在虎园下车有被老虎所害的危险和吵架后妻子不愿与其同车而下车步行的习惯,却诱骗妻子共同去野生动物园游玩,并在看到“禁止下车”的标牌时停下车故意用语言刺激其妻子。这里的搜索、诱骗、停车、刺激等一连贯行为,都是围绕着杀妻目的而进行的犯罪行为。可以认为,前述的“语言刺激”属于“已经着手犯罪”。要是王妻见到“禁止下车”的警示牌后理智战胜情感不下车,使得王某的杀人阴谋不能得逞,还可能构成犯罪未遂而不仅仅是犯罪预备。本案王某的杀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王妻虽是被老虎叼走,但老虎之所以有机会叼走王妻都是王某精心计算和安排的。王某将其妻诱骗到野生动物园,开车到了老虎出没的区段用语言激怒其妻促其下车,借助老虎吃人的本性将其妻叼走吃掉。可见,王某最终利用老虎完成了杀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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