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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借虎杀妻”案的争议/肖佑良(3)
许多人思考案例时,受刑法学老师的影响,自觉不自觉应用五花八门的刑法学理论。这里存在一个很大的误区。办理刑事案件具有特殊性,刑事案件只关注直接行为。换言之,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才是刑法打击的对象。这一原理可以从刑法分则的条文中直接推导出来。因为任何刑法分则条文,都只有一个危害行为,至少有一个以上的法益侵害结果。危害结果必定是这个唯一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弄清楚了这个直接行为的原理,我们就会发现刑法学上有许多五花八门的理论,完全可以做到不必理会。例如,本案李教授提到的“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这些理论讲到底,都能成为案件事实的一部分,视为案件事实就足够了。因此,真正需要用到刑法理论的地方并不多。只要坚持做到案例分析以案件事实为中心,许多事实性的理论就不必要去理会了。这种以案件事实为中心,直接归纳构成要件,直接得出案件定性结论的思维方法,与传统的三段论演绎思维方法相比,前者具备简便、高效、准确的特征,后者根本无法与之相提并论。这种直接定性的方法是一种全新的办案思维方法,其中,法律规范也被视为事实,一切以事实为中心,完全在事实层面解决问题,所得出的结论具有客观性和唯一性,是不能被推翻的。这种思维方法与我国司法体制实行员额制改革相适应,司法人员对案件终身负责,就需要有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必须是客观的,也就是案件事实,而不是理论。因为理论往往是莫衷一是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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