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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举证中的鉴定机构资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2)
目前,我国对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属“另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人民法院报》公布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由于上述的《司法鉴定的决定》规定编制司法鉴定人名册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故上述名册在法律上不具有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案件诉讼的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鉴定中找不到适合商业秘密鉴定需要的鉴定机构时,人民法院仍然会慎重选择。其次,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根据该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社会鉴定资源,保障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提高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人民法院可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
结合本案,被告诉称本案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其《技术鉴定意见》存在众多问题、缺乏客观性、公正性。但法院认为,鉴定机构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已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已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技术专业机构名册,对本案专业技术问题具有鉴定资质。因此,鉴定机构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具有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有效,鉴定机构根据受托事项、各方提供的材料和检索的文献,做出鉴定结论,不必受任何其他鉴定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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