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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混淆”与“反向混淆”的含义/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2)
反向混淆作为商标混淆理论的新发展,是指虽然在后的商标使用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在先的注册商标权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因在后的商标使用人往往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企业,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在先的注册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反向混淆中,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往往并不知名,在后的商标使用人却具有较高的商品信誉和市场影响力,其通过大规模的广告宣传和市场营销,使消费者误认为在先注册商标的产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导致在先商标权人不能自主使用其注册商标。反向混淆考虑的是在先商标是否与在后商标相混淆,较正向混淆的区别在于发生混淆的方向不同。实践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用作商标、商号、商品名称等商业标识,均可能发生反向混淆。
本案中,被告在产品吊牌的合格证上使用LTZ标识,并宣传销售,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被告相对于原告而言,在生产能力、营销网络、经营理念等方面明显处于优势,被告生产销售LTZ童装,使其LTZ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配合《龙脉传奇》中LTZ卡通形象的传播使用,容易被市场及相关公众所接受。当原告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合法注册的LTZ商标时,从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角度出发,往往会误认为其生产的LTZ产品与处于市场优势的被告存在特定联系,即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而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会造成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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