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PPP那些事——点评发改办基础〔2016〕1818号文/李继忠
PPP那些事——点评发改办基础〔2016〕1818号文

李继忠 杨风娟


[摘 要] 笔者尝试点评发改办基础〔2016〕1818号文,指出PPP项目政府项目的属性。

[关键词] 发改办基础[2016]1818号 国家发改委 PPP 政府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 政府项目 核准制 审批制

一、引言

国家发改委在8月18日在官网上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批复方式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6〕1818号)意欲何为?是“要发要发要发”吗?希望如此。该文称“现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建设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项目批复方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原来该文要规范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项目采取PPP模式审批管理程序。

笔者作为PPP资深爱好者,应该“闻P(鸡)起舞”,斗胆点评一下。PPP文件停不下来,所以PPP专家也闲不下来,您说是吧?

二、PPP项目不是“政府投资项目”(更容易让人接受)

(一)国际实践证明PPP项目不是“政府投资项目”

首先,PPP模式最典型无外乎是BOT。BOT是发展中国家领导人提出的概念。1984年土耳其首相厄扎尔决定引入民间资金兴建基础设施并制订了世界上第一个BOT法(土耳其法律No.3096),首次使用了BOT(Build-Operate-Transfer)的称谓,那是还没有PPP及PPP革命一说。BOT后来这一缩略词成为该模式的通行语。BOT 强调“民间投资、用者偿还”,政府无须投入财政资金就可向公众提供服务并且不构成政府的外债和内债,但政府要提出奖励计划以吸引民间投资,例如免税等。

其次,2014年10月23日发布的《第二十一届APEC财长会联合声明》附件A《APEC区域基础设施PPP项目实施路线图》明确“考虑到APEC区域巨大的基础设施需求和公共部门有限的财政资源,PPP提供了一个新的、有别于传统政府采购模式发展基础设施的可行模式”,传统的政府采购模式无疑是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英国PPP模式最佳实践表明PPP项目是“私人融资”项目,PFI现在是PF2是也。

(二)中国实践也未将PPP项目明确为“政府投资项目”

首先,财金[2014]113号文第二十四条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不是“政府投资项目”。财金[2014]113号文第二十四条明确“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充分表明PPP项目是“非政府投资项目”。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