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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那些事——点评发改办基础〔2016〕1818号文/李继忠(3)

三、PPP项目本质上是“政府项目”

中国的投资项目分类。我国投资项目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这是按照投资主体来分类的,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批制,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核准制或备案制。换句话讲,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程序相对更严格些。何为“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各地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指政府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进行全部或部分投资的项目。政府投资方式可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转贷和贷款贴息等不一而足。何为“企业投资项目”,在此不费口舌了。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所列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需要核准,除此以外的则仅需备案。

近年来,又出现了“社会投资项目”的概念。虽然“社会投资项目”也在中央文件中出现,具体可见《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笔者认为“社会投资项目”是个混淆视听的概念。因为细分析一下,所谓高大上的“社会投资项目”就是“企业投资项目”而已。笔者一贯认为,按照“钱”的标准分类是个坏标准,您可真的不要以为有钱就是大爷,虽然发改办基础[2016]1818号文有了被专家称为“让人耳目一新又耐人寻味的提法”,如果您要任性认为“企业投资项目”换了个“社会投资项目”马甲,“社会投资项目”就应该享受特殊待遇的话,我也没有啥意见,嘿嘿嘿。

笔者建议(认为),应该将“特许经营PPP项目”和“政府补贴的PPP项目”从“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拿出来明确规定为“政府项目”。理由如下:

首先,向社会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是政府职责所在。PPP项目基本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运用,牵涉到公共利益,政府作为看门狗职责重大。即使私人部门介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但这些项目还是归为政府项目比较稳妥。

其次,“特许经营”属于PPP项目,这个中国“左中右”PPP专家都是认同的。特许经营项目没有政府资金投入(财政投入),如果将“特许经营项目”归于“政府投资项目”逻辑上不通(无疑是错误的)。但是谁能否定特许经营项目的社会性质?

第三,PPP的融资责任在私营部门(社会资本)一方这可是“普世价值”。请问:政府能否“根据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国发[2014]60号文)将PPP项目认定为(转变)为“政府投资项目”?笔者观点,如此认定不妥(不行)。政府有投资补贴的PPP项目(非特许经营PPP项目)由于符合前面“政府投资项目”概念可以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这个纳入法律法规政策逻辑上都是通(正确?)的。但是这个纳入一定有人反对,社会资本也不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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