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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那些事——点评发改办基础〔2016〕1818号文/李继忠(4)

第四,“政府项目”折中。正如发改[2015]823号文所述,“积极利用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虽然“从实操层面,社会投资项目又往往会有政府投资资金的参与,情况相对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当下的绝大多数PPP项目,恰恰属于此类社会投资项目”应该将不好归类(摇摆)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之间的PPP项目明确为“政府项目”。

最后,国际经验。英国的PFI/PF2都是政府的“私人融资项目”。

四、PPP项目作为事关公众利益应该按照“政府投资项目”采取审批制

发改办基础〔2016〕1818号开篇就讲“一、政府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按照核准制管理。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仍按照审批制管理,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笔者点评(观点)。发改办基础〔2016〕1818号在文件前言中开宗明义说明本文件目的针对PPP模式审批管理程序的,既然是PPP项目,则PPP项目或一体纳入“核准制”或一体纳入“审批制”逻辑上更周全。发改办基础〔2016〕1818号根据“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而将PPP项目分别纳入“核准制”或“审批制”逻辑上不通。

发改办基础〔2016〕1818号在二段讲“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报送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时,需在上报文件中说明政府参与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履行核准或审批程序。”

笔者点评(观点)。发改办基础〔2016〕1818号根据政府“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而将PPP项目分别纳入“核准制”或“审批制”,这个依据给地方上按需报批提供了空间。

综上,笔者建议,PPP项目作为事关公众利益应该按照“政府投资项目”采取审批制更符合我国国情性质。

五、结论

结论一,政府文件还是少谈“创新”,政府发文还是要“因循守旧”的好。

结论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PPP都关乎公共利益,PPP绝对是“政府项目”,PPP是政府项目类似南海的九段线。PPP顶层设计尽快出台十分有必要,

结论三,PPP项目作为事关公众利益应该按照“政府投资项目”采取审批制。

参考资料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批复方式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6〕1818号)

2、学习财金[2014]113号文-- PPP那些事之九(李继忠 李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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