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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单纯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构成何罪》/肖佑良(2)
整个过程中,被害人始终没有“处分”自己财物的意思。在发送验证码的短信中,虽有购物提示内容,但并不是行为人发送给被害人的,而是发卡银行发出的。行为人利用获得的信用卡信息(账号和安全码)进行购物,就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其实,行为人输入验证码之前,购物行为早就已经开始了,只等待验证码输入后完成支付了,对此被害人还蒙在鼓里一无所知。行为人使用被害人信用卡购物的行为,没有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也没有授权使用。因此,不存在被害人授权行为人使用自己信用卡网上购物的事实。
行为人获得了他人的卡号和安全码,利用这些信息在网上进行无卡交易的要件全部具备,这里的安全码就是代表密码的。除此之外,使用信用卡支付时有些情形还需要验证码,有些情形不需要使用验证码。需要使用验证码的情形,相当于多一道网上交易安全措施。本案就是需要使用验证码的情形。
总之,本案行为人使用他人信用卡网上购物,被害人并不明知,更没有获得被害人授权使用,仍然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原文认同的第二种意见不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第一种意见才是更为适宜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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