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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法律障碍及风险探析/刘秀平(4)
由于大量挂靠关系的存在,开展出租车客运经营权质押的地方,发生了不少银行借贷中经营权质押登记相关的混乱,致使银行债权得不到应有保障。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支行与赵铁钢、郑州市昌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中,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郑民四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出租车经营权质押合同无效。在另一案中,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郑民三终字第328号,同样宣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支行与戴新伟设立的质押担保无效。上述案件中银行质押权被宣布无效,都是因为银行虽与出质人办理了出租车客运经营权质押登记,但出质人并不实际享有运营车辆的实际所有权导致的。
值得指出的,郑州市制定《郑州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使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了交换价值,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得以在实践中质押。除其合法性仍然值得怀疑,在实践操作中也产生了诸多乱象,质押制度能否实现立法的初衷,也值得质疑。
(三)质押权利价值不确定,导致难以进行评估和转让操作,并且质押权利可能因行政处罚随时存在丧失风险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价值,在发放贷款时和实现质权对其进行拍卖、变卖时,都需要评估。评估价值包括哪些要素,这些要素是什么关系?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价值如何评估,是否包括或参照经营车辆的数量和价值?这是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难题。并且,纵使在承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存在一定交换价值,允许其转让的地区,影响其价值大小的因素也比较多,变数较大。其作为质物进行质押在实践中还没有成熟或者行之有效的价值评估手段,价值评定的随意性较大。[ 卢劲松:《经营权质押的法律问题探讨》,《学术论坛》2005年第6期。]
另,在质押过程中,被质押的经营权,随时可能因运营车辆毁损、灭失而面临风险;也会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等原因随时导致的经营许可被撤销、吊销,甚至注销,致使质权丧失。
(四)实现质权时经营权难以通过转让程序或抵债程序交付给受让人或债权人
客运出租车经营权,因为涉及客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如需抵偿债务或交付给受让人,如何进行经营权的交付,比如如何将被许可的主体进行变更,是否交付相关经营资产?受让方是否有符合法定条件,是否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程序?这都是操作中的难题。可以说,按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根本就不能实现经营许可的抵债或交付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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