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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因对法律有不同的理解而作出的判决,不属于适用法律有错,不得裁定再审/蒋学争 博士(2)

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房屋逾期办证违约金尚属首例,审监二庭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专家法官为合议庭成员
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进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尚属首例,关乎四川房产企业整体性命。如果本案再审改判,全省将有几千万的案件将面临再审,无数房产开发商产少则要多付几千万元的办证违约金,多则要支付上亿元的办证违约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极其重视,审判阵容强大,合议庭以审监二庭庭长段玲为审判长,另两位均学者型的法官担当。
惠林公司再次聘请冯明超、蒋学争出庭参加诉讼。
刘德勇在宣读再审申请书后。冯明超、蒋学争代表惠林公司进行了20分钟的答辩。

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
2016年4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刘德勇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刘德勇于2013年8月1日才提起诉讼,又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原判认定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维持,遂裁定如下:
维持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攀民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现在的问题是:法官对法律有不同的理解,是否属于适用法律有错,能否裁定再审?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对法律缺乏精准理解,把关不严,错误裁定提审此案,纯属滥用审判监督权
(1)全国法院审判现状
按日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在全国各地法院都存在争议,主流判法有三种:
第一种,从合同中明确约定办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诉讼时效;
第二种,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违约行为持续发生的状况而“累加计算”的,对于购房方来讲,主张自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之日至实际交房之日的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确定的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而不是按照违约的天数具体分割为若干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的独立的权利。若将违约金请求权分割为若干独立的请求权,并以分别起算的诉讼时效加以限制,必将改变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累加计算”的本意,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双方并未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债权人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只有当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时,诉讼时效才可依法起算,所以持续发生的违约金不存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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