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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因对法律有不同的理解而作出的判决,不属于适用法律有错,不得裁定再审/蒋学争 博士(3)
第三种,如果起诉时超过讼时效的,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因此,违约金从债权人起诉之日倒算二年止。
上述分歧背后的实质是理论之争:究竟是一时性债权,还是继续性债权?因此,有些高级法院为了统一区域裁判标准,发布了指导意见。
比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2条明确规定,合同对开发商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办证资料的时间有约定的,买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自合同约定时间的次日开始计算。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第2条规定,出卖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依法予以审查。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或法定的办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014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2014]489号《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十三条“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认定”中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金为数额确定的一次性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约定违约金为按日(月)计付的继续性违约金的,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单独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的,违约金保护范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前两年。期间有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说明了,各地法院对“按日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有不同的理解。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出台指导意见,各市县法院判决五花八门。
(2)什么叫“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3)法官有权对法律作出不同的解释
法律解释对于法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作为一名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最离不开的就是解释法律了。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可以说解释法律是法院判决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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